如何區分“主辦的”與“協辦的”文件?
一是如何區分主辦與協辦機關。主要依會議通知與聯合發文的發文字號、機構排列順序來判斷,按、辦公廳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聯合召開會議與聯合發文應用主辦單位的文號,其機關名稱排在前面。以黨委、政府或其“兩辦”名義召開或制發的文件,根據文件內容屬黨委或政府來確定主辦機關。如某縣以“兩辦”名義制發的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因統計工作屬政府系統,該文主辦機關是政府辦。
二是主辦與協辦機關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機關聯合召開會議、聯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其他機關將相應的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歸檔?!眳f辦機關具體應歸檔的是:有主辦及協辦機關領導簽字的定稿的復印件、本機關留存的正式文件文本。
三是主辦與協辦機關歸檔文件保管期限的劃分。會議的請示、批復、通知、名單、日程、報告、講話、總結、決議、決定、紀要等,在主辦機關劃為,協辦機關為30年;典型材料、代表發言材料、交流材料、簡報等,在主辦機關劃為30年,協辦機關為10年。聯合發文中重要業務問題的文件,在主辦機關劃為,協辦機關為30年;一般業務問題的,在主辦機關為30年,協辦機關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