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62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因此,如納稅人發生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情況,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