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流程:
(一)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確定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具體對象或中標人;
(二)中標人或中標單位先向其發包方(各街道辦事處)提供申辦相關許可證及街道初審的資料:中標通知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關專業人員資質及執業證件、專業車輛合法的道路經營許可證及行駛證、固定辦公場所及相關機械、設備、車輛、船只等停放場所的租用協議或房產證明;
(三)各相關街道辦事處完成初審工作后,再向區城市綜合管理局提出辦理相關許可證的申請,并提供相應的審查資料;
(四)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再次審查相關申辦資料及資格后,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或省環境衛生協會申領相關許可證的編號及全省統一印制的相應的空白證件;
(五)由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向相關企業或其中標方填寫并發放相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