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辦理購物卡不用使用身份證,很多貪官利用這一點大肆索賄,購物卡這樣受貪官“青睞”,主要原因是“婉轉隱蔽、受者踏實”。在國家重拳打擊腐敗犯罪的環境下,收取現金、實物及銀行儲蓄卡,無疑會給受賄者帶來巨大的心理恐懼與壓力,然而,收受行賄者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送來的無任何身份證明的、小量多次的購物卡,則顯得踏實自然、順乎“情”誼。這種方式具有高度的隱蔽性,雙方一拍即合、易于交易。
辦公廳2011年5月25日轉發人民銀行等7個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意見》明確,一次性購買1萬元及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即購物卡)的單位或個人應進行實名登記,且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嚴卡發行資格
除了實名制以外,《意見》還指出,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針對商業預付卡的發行,《意見》作出明確規定: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發行預付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