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
由于人類活動引起環境惡化所導致的災害,是除自然變異因素外的另一重要致災原因。其中氣象水文災害包括:洪澇、酸雨、干旱、霜凍、雪災、沙塵暴、風暴潮、海水入侵。地質地貌災害包括地震、崩塌、雪崩、滑坡、泥石流、地下水漏斗、地面沉降。
為體現實施環評的這種作用,在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實施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循環經濟理念,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科學、公正和實用,并應遵循以下基本技術原則:
1.與擬議規劃或擬建項目的特點相結合;
2.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3.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4.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5.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6.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7.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8.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9.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10.正確識別可能的環境影響;
11.選擇適當的預測評價技術方法;
12.環境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不利環境影響最小化;
13.替代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
國家對不符合環保法律的建設項目設置了“防火墻”。“四個不批”,是指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一律不批;環境污染重,產品質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別是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項目一律不批;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盡管項目經濟效益好,但是當地的環境質量已經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已經設有總量指標的項目一律不批;建設項目如果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項目一律不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