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肇事無保證。報廢車輛一旦發作事故,因無牌無證,并且車輛不值錢,常常棄車而逃,給交警部門偵破事故增加了難度,并直接招致了一些事故的無法偵破。加之報廢車輛沒有參與任何保險,招致肇事者無力承當賠償費用,交警處置難,政府難處置,死者無安葬費,傷者無醫療費。而我國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尚未健全,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影響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
隨著家庭用車的普及和各種專業工程用車的增加,報廢的車輛也日漸增多,尤其在農村,車輛報廢后,由于送交報廢處理麻煩,且報廢回收無利可圖,故隨意停放在路邊或城市偏僻角落,常年無人問津,不僅占用了公共用地,車輛中的機油及材料對環境產生了污染,而且還存在一定的隱患。
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冊登記,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8年,允許辦理不超過4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毋庸置疑,如果報廢車回流到市場,勢必會存在一定的隱患。《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