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布局合理、防止出現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象。信息應連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復顯示。
交通標志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或左右來兩側同時設置。
為保證視認性,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但最多不應超過四個;分開設置的標志,應滿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標志的設置空間。
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
交通標志的形狀一般使用規則如下:
a. 正等邊三角形:用于警告標志;
b. 圓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標志;
1968 年,聯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定》作為各國制定交通標志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標志在分類、形狀、顏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一的方向發展。伴隨著機動車的普及和道路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政府意識到了交通標志標線的重要作用,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帶領和推動下,利用這些簡單的交通控制設施,實現了交通與管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在歐盟、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努力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了國際道路交通標志、信號的統一運動中,想方設法為實現國際便利交通,進行新的嘗試。
1、交通標志應體現公路及周邊路網的特點,使駕駛員準確確定自己所處的位置、找到正確的目的地,并對路網中的交通量進行合理分配;
2、交通標志應能加強駕駛員行車的意識;
3、交通標志應容易識別、易于理解;
4、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系統、連續、均衡、避免信息過載;
5、動態交通標志的設置不應妨礙靜態交通標志的使用。
6、收集公路的道路、交通、氣象、環境及周邊路網等基礎資料;
7、確定公路交通標志的實施標準、規模;
8、從、環保、技術、經濟、美觀等方面進行方案比較,選擇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