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CARRIER)是指專門經營水上,鐵路,公路,航空等客貨運輸業務的交通運輸部門,如輪船公司,鐵路或公路運輸公司,航空公司等;為社會提供運輸服務。
貨主(CARGO OWNER)是指專門經營進出口商品業務的外貿部門或進出口商。它們為履行貿易合同,必須組織辦理進出口商品的運輸,是國際貨物運輸工作中的托運人(SHIPPER)或收貨人(CONSIGNEE)。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明確了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定義,即: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隨著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發展,國際貨運代理已滲透到國際貿易的每一領域 ,為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社會分工越加趨于明確,單一的貿易經營者或者單一的運輸經營者都沒有足夠的力量親自經營處理每項具體業務,他們需要委托代理人為其辦理一系列商務手續,從而實現各自的目的。國際貨運代理的基本特點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權,代辦各種國際貿易、運輸所需要服務的業務,并收取一定報酬,或作為獨立的經營人完成并組織貨物運輸、保管等業務,因而被認為是國際運輸的組織者,也被譽為國際貿易的橋梁和國際貨物運輸的設計師。
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1、以最快最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的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并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并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進口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里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并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于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系,監督貨物運輸進程,并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我國《海商法》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每件或者每個其他運輸單位666.67SDR,或按照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兩者中較高的為準; (2)對于遲延交付,我國的《海商法》規定貨物交付期限為60天,MTO遲延交付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但承運人的故意或者不作為而造成的遲延交付則不享受此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