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2000]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管理的有關總公司:現將《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附件:《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建筑施工建筑全鋼爬架管理暫行規定
章總則
條為貫徹“為主, 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加強建筑施工建筑全鋼爬架(以下簡稱“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管理,保障施工放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高層、 高層建筑工程結構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體、附著支承結構、升降設備和升降方式組成的附著升降腳手架。
第三條建筑全鋼爬架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拆卸都要執行本規定,并應遵守相關現行國家和行業的規程、規范、標準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部對建筑全鋼爬架實行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建筑全鋼爬架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設計計算
第五條建筑全鋼爬架的設計應執行本規定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J1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J10)、《編制建筑施工腳手架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以及其它有關標準。
第六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和附著支承結構應按“概率限狀態法”進行設計計算, 承載力設計表達式為:γOS≤R式中:γO-結構重要性系數,取0.9;S-荷載效應;R-結構抗力。
第七條建筑全鋼爬架升降結構中的升降動力設備、吊具、索具,按“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計算,執行本規定和有關起重吊裝的現行規范,計算表達式為: σ≤[σ]式中:σ-設計應力 [σ]-容許應力
第八條建筑全鋼爬架的各組成部分應按其結構形式、工作狀態和受力情況,分別保障在使用、升降和掉落三種不同狀況下的計算簡圖,并按不利情況進行計算和驗算。應通過整體模型試驗驗證腳手架架體結構的設計承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