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銀監會的政策,票據貼現屬于貸款的一種,因此從監管角度來看,貼現實質是銀行向企業發放的一筆貸款,而票據是企業提交的質物(從法律角度來看并不是這樣,企業將票據轉讓給銀行,銀行是《票據法》上的票據權利人,而且根據該法,“票據質押”與“背書轉讓”是完全不同的!)。貼現是一種質押式貸款,這是監管的觀點。
銀行E貼現后,可將票據轉讓給銀行F,銀行間的票據轉讓稱為轉貼現,銀行F后續亦可將票據轉讓。從監管的觀點來看,轉貼現的實質是質押式貸款在銀行間的轉讓。
票據貼現本質上一種質押式貸款,是銀行E對企業D的債權。票據轉貼現是銀行F對前手轉貼現銀行E的債權。此類債權風險屬于信用風險,需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買方可以和供貨商協商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企業適當選擇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可降低銀行貸款需求,減少財務費用的支出。辦理銀行匯票時存入的保證金存款還能有一部分存款利息收入。
對于賣方市場的商品而言,賣方不愿意接受銀行承況匯票。但是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以爭取下買方付息貼現的方式采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這樣也可以降低財務費用。
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過程中還會牽涉到保證金利息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保證金分為兩種:
辦理票據時候存入的初始保證金和票據到期前追加的保證金。銀行對初始存入的保證金一般都是按照定期存款計算利息,后續追加的保證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計算。其實企業可以要求銀行按照有利于企業的方式計息,對于重要的客戶來說銀行一般也會滿足企業的要求。
一是可以要求銀行把后續保證金按照三個月定期和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計息,
二是盡量至付款日再補充保證金。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72%而六個月定期利息3.51%以及七天通知利率1.71%來說相差數倍。
例如對于一個開具半年期承兌匯票超億元企業來說一年利息收入就相差100多萬元,這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可是一筆不小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