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銀監會的政策,票據貼現屬于貸款的一種,因此從監管角度來看,貼現實質是銀行向企業發放的一筆貸款,而票據是企業提交的質物(從法律角度來看并不是這樣,企業將票據轉讓給銀行,銀行是《票據法》上的票據權利人,而且根據該法,“票據質押”與“背書轉讓”是完全不同的!)。貼現是一種質押式貸款,這是監管的觀點。
由于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票據貼現,換得資金。票據貼現銀行只有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票據貼現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貼現業務中貼現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銀行承兌匯票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票據貼現利息。而貸款是事后收取貸款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持票人在票據貼現以后,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貼現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貼現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系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