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銀監會的政策,票據貼現屬于貸款的一種,因此從監管角度來看,貼現實質是銀行向企業發放的一筆貸款,而票據是企業提交的質物(從法律角度來看并不是這樣,企業將票據轉讓給銀行,銀行是《票據法》上的票據權利人,而且根據該法,“票據質押”與“背書轉讓”是完全不同的!)。貼現是一種質押式貸款,這是監管的觀點。
現實中很多時候,兩個企業商量商量,考慮下彼此的相對地位、流動性狀況、合作關系還有財務總監的心情,“這樣吧,兄弟你也不容易,我也不容易,我找銀行給你開個票(票據開立),這樣你也不用擔心我將來不還你錢了,你把票賣了(票據貼現),還能提前拿到錢。實在不行,你們不是還欠企業d錢嘛,你把票塞給他抵債(票據流轉)。”
買方可以和供貨商協商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企業適當選擇銀行承兌匯票結算,可降低銀行貸款需求,減少財務費用的支出。辦理銀行匯票時存入的保證金存款還能有一部分存款利息收入。
對于賣方市場的商品而言,賣方不愿意接受銀行承況匯票。但是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以爭取下買方付息貼現的方式采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這樣也可以降低財務費用。
銀行承兌匯票拆分業務是指客戶將其持有的大面額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銀行或中融票據,為其承兌多張銀行承兌匯票,多張匯票金額合計等于大面額匯票,到期日晚于大面額匯票,但不超過6個月。
一些企業在商品交易中獲取較大面額的銀行承兌匯票后,又需要向其多家供貨單位分別付款,付款金額又往往小于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如將其貼現后付款,需支付貼現利息,增加財務費用;如果銀行將其換開成多張小面額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便于企業對外付款,且節約費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