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損害,或者在其提供的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缺失、未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扣押勞動者財物或是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需對勞動者予以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作出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強迫勞動、違章指揮等危及勞動者人身等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未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無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等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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