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生效日期:2020年4月1日,涉及范圍:5類,具體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生效日期:2020年4月10日,涉及范圍:11類醫療物資,具體為: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紅外測溫儀,呼吸機,醫用手術帽,醫用護目鏡,醫用手套,醫用鞋套,病員監護儀,醫用巾,醫用劑)
說明
以下防疫物資出口問題的問答基礎是:出口企業有進出口經營權,且營業執照有相關經營許可(比如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等),向外匯管理局取得開設外匯賬戶許可,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非醫用的):
(1)生產廠商不能在市場監管總局"處罰"黑名單內的
(2)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3)報關委托書+報關單+形式發票+裝箱單+貿易合同+報關要素
(4)非醫用承諾書
(5)符合國標的產品檢測報告
(6)生產廠家營業執照(可能需要)
(7)非商會白名單內的企業產品和包裝上,不能印任何關于國外認證的標志(如:CE/FDA/EUA/NIOSH)
(醫用的):
(1)生產廠商必須是商務部+海關聯合發布的名單內的
(2)報關委托書+報關單+形式發票+裝箱單+貿易合同+報關要素
(3)出口公司+生產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有醫療范圍的
(4)醫療器械注冊證(掃描件)
(5)醫療物資聲明(又回到老版本了)
(6)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證可(掃描件)
(7)廠家合格測檢的報告(掃描件)(非必須提供,為了防止海關查驗要)
(8)非商會白名單內的企業產品和包裝上,不能印任何關于國外認證的標志(如:CE/FDA/EUA/NIO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