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于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易誘發交通事故。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誘發交通事故。
觀察車身外觀,車門以及前后翼子板外表面油漆是否有起伏的痕跡,車身表面的油漆是否均勻光滑,膠條表面是否有油漆
進入車內查看有無刺鼻或燒焦的味道或者濃烈的香水味,如果發生過火燒事故,那么車內一定會殘留燒焦的味道,所以有些車主為了掩蓋車內的燒焦味會噴大量的香水。同時還要檢查一下內飾,地板有無過火的痕跡漆面是否完好,座椅漆面是否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