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使用年限達到《汽車報廢標準》第二條規定的汽車(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除外),車主要求繼續使用的,要從嚴掌握。對車況良好,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1997)各項規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門可準予延緩報廢。
準予延緩報廢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到期后應即報廢;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延緩報廢期的,可按前款規定批準再延長報廢期一至兩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觀察車身外觀,車門以及前后翼子板外表面油漆是否有起伏的痕跡,車身表面的油漆是否均勻光滑,膠條表面是否有油漆
進入車內查看有無刺鼻或燒焦的味道或者濃烈的香水味,如果發生過火燒事故,那么車內一定會殘留燒焦的味道,所以有些車主為了掩蓋車內的燒焦味會噴大量的香水。同時還要檢查一下內飾,地板有無過火的痕跡漆面是否完好,座椅漆面是否完好。
觀察防火墻有無火燒或者熏黑的痕跡。一般發動機艙由于高溫的工作環境,燃燒的概率明顯的大于其他的地方,所以當車輛發生燃燒時,防火墻是被燒的地方,一旦被燒,肯定會留下蛛絲馬跡。還要檢查一下下隔音棉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燒焦的痕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