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務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中國以外公司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中國以外公司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中國以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中國以外公司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4)辦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事務;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文件和單證;為到中國以外從事臨時出口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出具有關單證冊,并對其提供擔保。
(5)代理中國企業在中國以外或中國以外公司和個人在中國的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的咨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6)開展中國國內外經濟調查研究和經濟貿易信息的搜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工作,向中國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及中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聯系、組織中外經貿界的技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對外經濟貿易報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組織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詢、法律顧問工作。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商事等爭議。
自1956年成立以來,貿仲委共受理了萬余件中國國內外仲裁案件。貿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中國國內案件;同時,其受理案件的范圍也不受當事人行業和國籍的限制。貿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數量近千件,始終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前列。
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的角度而言,貿仲委也實現了國際化。貿仲委套《仲裁規則》制定于1956年,之后七次進行了修改,其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17年7月,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已同世界上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家商會、工商聯合會、外貿協會和其他經貿組織保持著聯系,與上百個國家與地區的對口組織簽署了合作協議,并同一些國家的商會建立了聯合商會;同時,中國貿促會還在1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駐外代表處。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及其所屬業務部門已經加入了許多國際組織,其中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協會、國際海事委員會、國際博覽會聯盟、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聯合會、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國際商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