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ORM A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出口產品在給惠國稅率基礎上進一步減免進口關稅的官方憑證。世界給予我國優惠的國家有38個(也就是說,只有出口到這些國家才做F/A):歐盟27國(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全稱: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OFORIGIN 。
3、FORM E 是中國-東盟自貿區使用的優惠性原產地證書。目前,我國對外簽發FORM E證書的國家包括文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10國。 FORM D 是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FORM D等于FORM E,一般國外喜歡叫FORM D) 。
4、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FORM F)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 ,單個中國-智利自貿區FORM F原產地證書!
3、審核:
審核簽證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規則、法規和有關規定,對申請單位提交的前述文件進行嚴格審核,符合下列條件方接受申請:
(1)資料必須齊全、有效,單證填寫完整、正確,文字清晰,印章(正、副本全部加蓋)和簽字無錯漏。
(2)原產地證內容須與申請書、發票一致。
(3)對含進口成分的貨物要提供明細單,如明細單難以查清的,申請人應提供補充說明,并接受簽證機構的核查。
(4)經審核,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未達到原產地標準的,應申請加工裝配證明書或轉口證明書。
4.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如果已簽發的證書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可申請重新簽發證書;申請單位在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前,應首先在〈〈國門時報〉〉上作遺失聲明,除應提交重新繕制的證書以外,還應填寫更改申請書并提供商業發票副本。
5.申請簽發"更改證書":如果申請人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證書的內容時,應填寫更改申請書,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據,退回原簽發證書,簽證機構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簽發新證。
6.凡進口商要求我官方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凡進口商要求我民間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貿促會申請辦理;未明確要求的,可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貿促會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