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承辦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主體,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置進行了規范,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②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③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④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程序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