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一般產地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由各地檢驗檢疫局(官方簽證機構)或各地貿易促進會(民間簽證機構)簽發。簽發的依據是:經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商務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實施辦法》。
一般原產地證C.O.是各國海關據以征收關稅和實施差別待遇的有效憑證,證明有關出口貨物和制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是貨物在國際貿易行為中的“原籍”證書。如在進口國與出口國的政府之間定有關稅協定,用條約形式規定了協定稅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兩國之間條約上規定了最惠國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買方往往要求賣方提供有效的產地證明書來證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確系締約的對方國才能獲得相應的稅率待遇。
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如果已簽發的證書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可申請重新簽發證書;申請單位在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前,應首先在〈〈國門時報〉〉上作遺失聲明,除應提交重新繕制的證書以外,還應填寫更改申請書并提供商業發票副本。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適用于對40個發達國家出口的符合給惠國相關規定的產品。包括:歐盟28國(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挪威、瑞士、新西蘭、列支敦士登、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