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承包人要求銀行向業主(發包人) 出具的保證業主所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于實施項目的一種信用函件。投標人在中標后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承包人委托銀行向業主出具的由業主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支付一筆工程預付款,及時用于實施項目的保證函件(即A委托B向C作出擔保,擔保內容是C按合同約定向A支付的預付款確實在用于項目的實施)。擔保銀行應為業主所接受。如承包人不履約,業主可憑保函向擔保銀行索賠。
根據征求意見稿,將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在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規范發包方、承包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行為。
● 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不超過80 萬元。
● 履約擔保:采用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 工程款支付擔保: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開展對建設單位的誠信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重要依據;對發現工程款拖欠記入信用記錄。
● 工程質量保證擔保: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 建設單位到期未退還保證金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施工企業不用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記錄的施工企業,應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
● 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
預付保函又稱還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及退款保函,在貿易合同中還可以稱為定金保函(down-payment guarantee)。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主在合約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于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干日內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有銀行作出承諾,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于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預付款擔保的形式1、銀行保函預付款擔保的主要形式即銀行保函。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通常與發包人的預付款是等值的。預付款一般逐月從工程預付款中扣除,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也相應逐月減少。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當定期從發包人處取得同意此保函減值的文件,并送交銀行確認。承包人還清全部預付款后,發包人應退還預付款擔保,承包人將其退回銀行注銷,解除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