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我司這段時間在陸運口岸、海運碼頭還有機場的實地操作,了解到危化品現在有兩條指令了,一個是口岸指令,一個是目的地指令,口岸指令很容易的,只要你品名、規格、重量、數量對得上,就可以給你走,就可以給你放行。“目的地指令”就必須要等到你的鑒定結果出來以后,因為這個理化特性,不是海關工作人員下廠一眼就能看到的是不是有問題,是幾類的,所以還得要求做非危或者危險品鑒定報告,以便落實倉庫是否具備相關存放條件,保證生產。
那么,為何危化品進口那么復雜,原來海關要求企業提供鑒定報告的執法依據在哪里呢?根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當中的幾點一起來探討一下。
1.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監管:
(一)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二)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四)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五)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四)規定的技術要求。
2.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其中,要求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3.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應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總結
針對目前危險品的狀況,小小建議一下:
1
以前做過的鑒定報告,留著吧,還有用呢,萬一你家被要求化驗呢,可以試試不是?再者,做過的,你留作資料庫,同樣商品起碼報起來不慌吧,反正也要單證保存嘛
2
新品或者不確定的,建議去做一個,畢竟老外不靠譜的也很多的。(更重要會有供貨商出于商業機密不會把真實的成分含量如實告知)。真真正正的自愿原則,我覺得有風險,我做一個,方便你我他!
3
檢測機構能不能降降價啊?畢竟大家都不做了,損失更大嘛!或者同樣產品做一次,長期有效。出于風險考慮,企業還是會做的嘛。或者和固廢鑒定一樣,海關取樣,海關買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