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北京代表機構年檢,需要提供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同時出具稅務審計報告提交稅務部門;
2、 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當向銀行貸款、公司清算、股東了解企業經營情況、收購企業、企業重組、兼并等均需要出具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3、 企業虧損或彌補虧損需要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
4、 當企業申請相關資質時,需按照申請要求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如: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出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報告。
5、 其它相關主管部門要求企業提供審計報告。如:律師事務所每年年檢需要向司法局提供審計報告。
一般情況,第三關系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系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系。關系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托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于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系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托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托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審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別于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重要性原則的情形有:一是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計劃階段)。在運用審計程序以檢查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時所允許的誤差范圍;二在實施階段,根據重要性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審查;三是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錯報或漏報或匯總的錯報或漏報,是否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判斷和決策的標志。
促進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國家審計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其實就是審查被審計單位開展各項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和各項財政政策,通過審計,找出被審計單位不遵守財政紀律的方面,并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和處罰來達到促使被審計單位及時更正錯誤,以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