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易誘發交通事故。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誘發交通事故。
報廢途經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向車管所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
2車管所將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再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5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車輛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它營運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比欢驁髲U車違章上路造成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