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環保行政處罰記錄消除的有關規定包括: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
企業環保處罰記錄消除的方法:
1、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加強企業環保管理,減少環境違法行為。
2、定期開展環境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發現、處罰環境違法行為。
3、向當地政府環保部門申請消除企業環保處罰記錄,如果申請通過,處罰記錄將被消除。
4、開展環境教育培訓,加強企業的環保意識,提升環保知識,改變管理模式,規范環境行為。
5、協助企業完善環境管理體系,改善環境污染治理技術,減少環境影響。
申請復議
企業對于稅務處罰所不滿意的地方,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復議。復議的流程大致如下:企業收到稅務處罰決定書后,向稅務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對該復議申請進行審理,并作出復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