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產證明是指孕婦不是進行性別鑒定而引產的證明,主要是為了防止孕婦做性別鑒定后再引產。 國家法律規定懷孕超過14周(含14周)的孕婦需要終止妊娠的,在進行引產時需要身份證明和相關機構出具的引產證明;能出具引產證明的可以是醫院、計生部門等。如果其參加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引產不能報銷;如果其參加了生育保險,引產就可以報銷。 開具引產證明的條件 在正規的醫院,已婚婦女要引產必須出示引產證明,引產證明在戶口所在地的計生局辦理。未婚女子則出示未婚證明。 引產證明格式 引產證明是計生部門統一制式的,并有計生部門的公章。這個證明很容易開,只要到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指導站或是鄉鎮(街道)管計劃生育的部門說明情況,證明是計劃外懷孕,一般都會馬上開出證明。
流產證明開具 1、懷孕之后14周以內的人流,不需要開證明,一般在門診完善相關檢查以后,就可以進行人工流產的手術。但是要帶上身份證,家屬陪同,需要家屬簽字。 2、14周以上的引產是需要開證明的,如果是未婚的懷孕女性,可以拿未婚證到計劃生育部門開證明。
住院收據丟了能補嗎 可以補辦。醫院收據丟失,可以向醫院索要明細單,補辦收費票據。 保患者將本人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原件丟失或損毀的,首先應以書面形式寫明丟失或損毀原因及過程,由當事人及家屬簽字證明。其次當事人及家屬向城鎮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城鎮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參合患者本人或直系親屬應持經核準的申請資料,出院記錄,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所診治的醫院申請查閱并復印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存根聯(或記賬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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