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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原則: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醫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醫學診斷證明書的基本內容: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號/住院號;診斷名稱;病情介紹(接診時間、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出院病人還應注明出院時間);醫生建議(指后續措施,病休、康復建議等);醫生簽名和開具日期。
病歷證明是指病人的出、入院證、出入院記錄、特殊檢查報告(比如B超、CT等),有這些基本上就能證明你的病情。病假條是請假專用的證明,去醫院看病掛號對應相應的病情會給你開。要是沒有病歷本,也沒有看病記錄,診斷證明就不能開局,一般醫院只要看病都會有登記的

